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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出台宁德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10:18:32 阅读: 来源:木盒厂家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创业导师引领作用,市人社局制定了《宁德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创业导师的概念、服务对象、基本条件、聘用方法、职责以及相关激励措施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中说明,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对象为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

按照《办法》规定,创业导师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其中: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是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的业务负责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创业相关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此外,企事业单位技能型人才具备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成功创业人士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创业咨询师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创业导师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宁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推荐机构审核后,报送所在地人社局。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办法》同时规定了创业导师的退出机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解聘。具体有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我市创业导师形象;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创业导师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同时,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享受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的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其聘请创业导师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可列入补助支出范围。各级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创业导师服务,所需支付的创业导师劳务报酬,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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