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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称高温作业中暑可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0-03-05 14:51:37 阅读: 来源:木盒厂家

实行5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终于迎来修订。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在其网站公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高温补贴、高温作业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期已结束。

《管理办法》首先对高温天气和高温作业作出明确界定。根据《管理办法》,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作业,则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编者注:湿球黑球温度,即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是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的指数)

《管理办法》还对不同高温天气的作业时间作出规定,并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日最高气温为35℃-37℃(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日最高气温为37℃-40℃时,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五小时,并不得于12时至15时在室外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需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管理办法》的另一焦点,是规定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被认定为工伤。具体规定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高温津贴,《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怀孕女职工还不能在室内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于1960年7月1日颁行,当时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责编:陈宇)

(责编: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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