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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的代价太大老赖撑不住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40:19 阅读: 来源:木盒厂家

飞云

“法官,我来还钱了

我不想当老赖。”

一直未曾露面的被执行人刘某

周六打电话给执行法官

要求到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

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刘某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112800(先行扣除利息7200元)元至刘某账户,刘某写下借条,约定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2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刘某于2016年1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尚欠37800元未归还。为此,申请执行人起诉至法院,经蒙自市法院调解以后,刘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21762.5元未偿还,时隔两年之后,因多次催要无果,申请执行人向蒙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刘某不仅拒接电话、态度恶劣,而且一直声称自己在外地无法来到法院。无奈之下,执行法官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刘某,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几天之后,在接到刘某要来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的电话时,执行法官放弃周末休息从家里赶到法院。刘某说:“我听说不还钱法院会将我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公布在网络上,到时候向银行贷款、坐飞机、坐火车、住宾馆、甚至以后小孩读书都会受到限制,我还怎么生活,为了这点欠款不值得啊。”至此,刘某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

自2016年12月1日至今,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蒙自市法院共将141名列入失信人名单、600余名被限制高消费。法院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旨在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16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行、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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