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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李文星事件打击传销应降低定罪标准创新监管方式[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2 02:47:51 阅读: 来源:木盒厂家

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10日电 (记者 刘洪侠 见习记者 曼文娇) 7月14日,年仅23岁的李文星静静地倒在了离家几百公里的天津静海区的一个小水池里,再也没能醒来,而他的身后事,却在中国互联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由于求职遭遇“李鬼”公司,误入传销组织“蝶贝蕾”的李文星最终身亡。罪恶传销背后,与“李文星”相似的受害者还有很多。如今,天津警方已抓获“李文星”案5名涉案人员、批捕9名“蝶贝蕾”传销组织头目,并启动了打击取缔非法传销的专项行动,但这些传销组织能否真正连根拔起?传销毒瘤缘何难以根除?误入传销应如何自救?青年择业怎样规避风险?诸多疑问仍萦绕在广大网友心头,为此,“青年之声”特别对话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李树军,剖析传销打击困局。

惩罚力度不足与受害者不理智交织出传销打击困局

青年之声:“李文星”事件引发了大家对传销的高度关注,天津警方启动专项行动当晚就捣毁了窝点300余个,诸多网友在讨论中表示了自己或家人朋友等遭遇过传销。您怎么看目前国内的传销现状和李文星之死?

李树军:传销不仅会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甚至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引发刑事犯罪,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也会造成巨大破坏。李文星的案件就是因为涉及传销而使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失去了生命,迅速成为了社会的热点,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我国政府对传销活动一直是零容忍的态度,早在1998年4月21日,就宣布全面禁止传销,并且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又制定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在刑法中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追责。但由于利益的驱动,传销一直屡禁不止,甚至在部分地区越来越严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青年之声:我们发现传销除了暴力控制外,很多时候还会通过软性地拘禁将受害人隔离、洗脑、骗取钱财,很多受害则甚至被迫发展“下线”,这期间一般都会涉及哪些违法犯罪行为?通常会如何制裁?

李树军:应该说,传销活动可能会涉及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很多,比如非法拘禁、诈骗、故意伤害、绑架等等,比较常见的是非法拘禁,就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青年之声:国家有许多关于打击传销的法律规定,各地也破获过诸多传销大案,但为什么传销还是屡禁不止?打击传销的操作难点有哪些?

李树军:有人说传销是“经济邪教”,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虽然屡遭“严打”,但却一直难以做到有效根除,反而不断在各地以各种衍生形式出现。我认为这种现象背后有很多社会原因,不是单一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法律惩罚不够是一方面,另外参与人员不理智的欲望,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漠等个人原因也是不能忽视的一方面。与其他违法犯罪的不同,传销往往人数众多,层级多,流动性大、涉及区域广,并且很多传销对参与者进行了洗脑等精神控制,造成执迷不悟,不配合甚至阻挠办案,另外由于传销形式的多样性,比如通过互联网而进行的网络传销,这些都提高了打击传销的难度。

BOSS直聘或因审核不力面临过错责任索赔

青年之声:“李文星”一案暴露出,以BOSS直聘网站为代表的部分互联网招聘平台成了传销发展“下线”的新途径,此案中网站可能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法律和管理上来讲,怎样才能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网络招聘行为?

李树军:相关网站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主体资质进行审核,虽然目前我们不确定该网站在李文星事件中的具体行为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排除因此而导致的行政执法机关对该网站的调查和处罚,以及可能面临因其审核不力带来的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责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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